立約

 

通常是指雙方或多方同意的合約。但在聖經中,卻特指神對人的恩典和應許的承諾。「立約」一詞最早出現於創世記6:18,這段經文顯示立約是神對挪亞的恩典和應許。全部聖經論神與人立約的事,可概括如下:(一)挪亞之約(創9:9起),這是神無條件地向人類應許不再以洪水毀滅世界的永約,並以彩虹為記。(二)亞伯拉罕之約(創12:1~3,15章,17:1~14),神應許亞伯拉罕有後嗣,子孫要承受迦南地為業,並要永遠作他們的神。這約著重在救恩方面,萬國都要因亞伯拉罕的後裔得福(創12:3,18:18,22:18;加3:16)。另外,這約又以割禮作為記號(創17:1~14),參「割禮」。(三)摩西之約,實際上是亞伯拉罕之約的延伸(參出2:24;申8:18),藉以表明神對以色列人的愛和揀選(申7:6~8),目的是要他們過聖潔生活和順從神(出19:5~6)。(四)大衛之約(詩89篇,132篇,參撒下7:11~17),是堅定救恩的永約(撒下23:5),並指向彌賽亞的身上(參賽42:6,49:8,55:3;瑪3:1;路1:32~33;徒2:25~36)。(五)新約(耶31:31~34),在神所定的日期滿足,基督來成就神的應許,以祂自己的血,本於神的恩典,藉著人的信,將神所承諾的福,賜給所有相信的人(加3:15起,4:4~5;林前11:25;林後3:6起;來9:15起)。所以,新約仍然是神單方面賜給人救恩的承諾。